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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2015年01月04日 16:26:31 作者/來源: 中馬欽州產業園區
1.取得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即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6.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按一定的比例實行企業所得稅額抵免。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7.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8.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9.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即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6.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按一定的比例實行企業所得稅額抵免。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7.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8.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9.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